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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铝企业能耗专项监察工作手册
2019/11/14
一、专项节能监察任务
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总量为5330家,其中2017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214家,石化、化工、造纸等行业实施行业全覆盖的重点用能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2692家,钢铁企业能耗限额达标及阶梯电价执行情况专项监察185家,水泥企业能耗限额达标及阶梯电价执行情况专项监察1113家,电解铝企业能耗限额达标及阶梯电价执行情况专项监察52家,电机、变压器、水泵、风机、空压器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1074家。各地具体监察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石化、化工、造纸等行业重点用能企业能耗限额的专项监察。请各地按照相应行业能耗专项监察工作手册,认真组织开展现场监察工作,填报有关表格。
(二)钢铁、水泥、电解铝能耗标准和阶梯电价执行情况专项监察。请各地按照《钢铁企业能耗专项监察工作手册》、《水泥企业能耗专项监察工作手册》,认真组织开展现场监察工作,填报有关表格。
(三)电机、变压器、水泵、风机、空压机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生产企业专项监察。请各地参照相应产品设备的专项监察现场核查表(见附件4,电子版可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下载),认真组织开展现场监察工作,填报有关表格。
(四)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的指导,分层次、多渠道开展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专项监察工作手册及要求开展工作。
(五)各地要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完成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可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下载),按照《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73号)的时间进度要求将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实际监察企业名单、监察结果、有关汇总表格,书面及电子版,一式两份)报送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六)各地要按照《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6〕228号),严格管好用好资金,根据当地节能监察工作特点,科学合理的安排各项支出。原则上用于现场监察的差旅费应占支出总额的45%以上,会议费、培训费应占支出总额的25%以内,外聘专家咨询费、检测、测试费、材料费应占支出总额的25%以内,其他费用应控制在支出总额的5%以内。
三、关于资金补助说明
请各省按照专项节能监察任务先行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工作补助经费待与各省确认后,将正式以部函下达。
一、监察对象和内容
(一)监察对象
本次监察企业对象为最终产品为铝液、铝锭或多品种铝合金的电解铝企业。
监察范围包括铝液电解、铝锭铸造两个工段,具体涵盖电解铝液、铸造铝锭、电解槽焙烧启动、铝钢包烘干、辅助生产设施、余热回收利用、能源计量和统计及能源管理制度等。
(二)监察内容
主要内容为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具体监察内容包括:企业核查年度(如2017年)铝液、铝锭或铝合金产量;铝液电解、铝锭铸造等工段能源消耗情况(含各工段能源消耗实物量、折标量);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涉及指标包括各生产企业对应的铝液交流电耗、铝液综合交流电耗、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和铝锭综合能源单耗等4项指标)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察工作程序
(一)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向地方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提交“自查报告”。
(二)地方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初审,按要求实施现场监察。
(三)节能监察机构根据初审及现场监察情况,编制“企业监察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四)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监察结果,编写“专项监察工作报告”,报送工信部。
三、监察依据及能耗计算
(一)监察依据
《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
《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工信厅节〔2015〕65号)
(二)能耗统计范围
1.电耗统计范围
铝液交流电耗的统计范围为:电能进入电解槽整流器起,至铝液过磅离开电解车间止消耗的电量扣除电解槽启动、停槽短路口压降消耗的电量。
铝液综合交流电耗的统计范围为:原料进入生产界区起,至铝液过磅离开电解车间止消耗的电量(含电解铝液生产、电解槽启动、停槽短路口压降、系列烟气净化、整流、空压机、物料输送、动力照明等辅助系统消耗的交流电量和线路损失)。
铝锭综合交流电耗的统计范围为:原料进入生产界区起,至铝锭过磅入库止消耗的电量,含铝液生产消耗的交流电量和铸造及其辅助系统消耗的交流电量。
2.铝锭综合能源消耗统计范围
铝锭综合能源消耗的统计范围为:原料进入生产界区起,至铝锭过磅入库止消耗的能源量。
(三)单位产品能耗计算
参见《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6);《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工信厅节〔2015〕65号)
四、企业自查及初审
(一)企业自查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编制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格式内容见附件1(填写表1-1至表1-6)。
(二)监察机构初审
地方节能监察机构重点审查企业自查报告的信息填写完整性、数据前后一致性、能耗数据计算范围和过程的准确性、能耗限额对标达标情况等。
1.企业概况
重点审查企业填报的生产规模、生产线数量、投产时间、电解槽规格型号、余热回收装置等信息,企业统计核查年度(如2017年)各品种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耗种类及数量。
2.能源消耗情况
(1)审查企业是否填报了电解槽规格型号和产量。企业产品产量和能源消耗需按生产线和产品类型进行填写。
(2)审查能源消耗。能源消耗分为电力消耗和燃料消耗,燃料消耗包含烘干铝钢包用气等。
(3)审查填报表的各项内容数量级是否有误,各栏的数量关系关联是否有误,能源消耗种类是否漏填,余热回收装置内容填报是否正确等。
(4)审查各种能源和耗能工质折标系数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3.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
(1)审查企业统计核查年度(如2017年)实际能耗数值是否和《企业自查报告》中申报信息一致。
(2)审查企业各主要工段能耗统计范围、产品产量统计及单位产品能耗计算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按照各类能耗数值达到能耗限额标准级别,填写达到限定值、达到准入值、达到先进值、未达标四种结果。2014年9月1日前投产的企业(或生产线)只要达到限定值要求,即认为能耗达标;2014年9月1日后投产的企业(或生产线)须达到准入值要求,才能判定为能耗达标。
4.生产计量、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1)重点审查企业生产计量、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能源消耗情况。生产计量器具包括各种原燃材料(如冰晶石、氧化铝、氟化铝、氟化盐、天然气等)和生产过程中加工过的材料(如铝锭成品等)的计量器具。
(2)仅对电解工序、铸造工序两个工段进行检查,主要涉及企业的次级用能单位(二级)和基本用能单元(三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3)配备要求和配备率等术语解释参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5.能源管理情况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能源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是否齐全,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能源管理体系是否通过认证。
6.节能措施和节能项目情况审查表1-6填报内容是否完整。
7.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情况
审查企业自查问题的准确性、真实性,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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